公共基礎知識考點:民法之身體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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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欣2
公共基礎知識
(二)身體權體現在身體權人有權支配自己身體的組成部分。自然人可以將自己身體某些組成部分,如皮膚、腎臟等,轉讓給他人。如果其他人違反公民的意愿,使用公民身體的某些組成部分,就侵犯了公民的身體權。
(三)身體權為公民的基本人格權之一,是自然人對自己的身體所具有的完全性的支配權。身體權和所有權都屬于支配權,但它們支配的客體不同,所有權支配的是物,身體權支配的是公民的人格。
三、身體權的內容
(一)身體完整保持權
身體完整保持權,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其身體的完整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法。身體是自然人享有法律人格的物質基礎,離開了身體,生命就失去了依托,其他權利也就失去了載體法。因此,身體權的首要內容就是身體完整的保持權法。
(二)對身體的有限支配權
對身體組織的有限支配權,是指自然人在一定范圍內對自己身體組織部分的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進行支配的權利法。
四、身體權的處罰
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