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礎知識考點:民法之用益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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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欣2
公共基礎知識
二、用益物權的特征
(一)目的的用益性。用益物權是他物權,是對所有物的利用。從物權的分類來看,他物權包括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與擔保物權相對應,設立用益物權的目的就是對他人所有的財產進行使用、收益,即為了追求物的使用價值而對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圍內進行支配。
(二)地位的獨立性。用益物權為獨立物權,是對所有權的限制。用益物權是非所有人對所有人的物在法律規定的限度內獨立支配的排他性權利,是一種獨立的權利。用益物權人在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某種權利的具體支配范圍內,可以對抗一切人,包括所有權人,從而形成對所有權的限制。
(三)客體的限制性。用益物權客體的限制性有三個方面:一是用益物權的客體必須具有使用價值,客體的存在形態或使用形態發生變化,會對用益物權人的利益產生直接影響,甚至喪失;二是用益物權的客體以不動產作為主導,在法制史上,用益物權的范圍一般較為廣泛,可以擴及一切法律上的物;三是用益物權的享有和行使必須以對客體的實際占有為前提,否則使用和收益無從談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