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礎知識考點:民法之民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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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欣2
公共基礎知識
(2)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這是依民事權利的效力特點為標準而作的劃分。
(3)絕對權與相對權。這是依民事權利的效力所及相對人的范圍為標準而劃分的。
(4)主權利與從權利、原權利與救濟權這是在相互關聯的民事權利中,依各權利的地位劃分的。
3.民事權利的救濟。無救濟則無權利,民法對民事權利的保護,主要體現在救濟制度上,即賦予當事人救濟權,許可當事人在某些場合依靠自身力量實施自力救濟,更著重于為權利人提供公力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