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礎知識考點:民法之約定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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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欣2
公共基礎知識
(一)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具有廣泛性。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即可以是婚前的個人財產,也可以是婚后所得的財產。在財產的種類上也沒有任何限制。
(二)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沒有明確的時間界定。也就是說,夫妻雙方約定鼓起共同財產的時間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也可以對已經約定的財產根據夫妻雙方的一件重新約定,沒有嚴格的時間規定;
(三)約定形式的多樣性。即約定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形式;
(四)契約優先性。即有契約依契約,無契約依法定。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夫或妻的個人財產首先取決于夫妻雙方的意思表示;
(五)約定財產受法律保護。即如果財產一旦約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隨意更改。
三、約定夫妻共同財產的條件
(一)當事人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訂立夫妻財產約定的當事人必須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在訂立夫妻財產契約時依法當然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同時,當事人一方的男性不得早于22周歲、女性不得早于20周歲。
(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指當事人在意志自由并能確認自己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內心意志與外部表現相一致的狀態。欺詐、脅迫等行為不正當地干涉了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嚴重破壞了意思自治原則,極大地損害了當事人的利益,因此,這些行為導致的意思表示于法于理有悖,不能產生法律上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