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礎知識考點:經濟法之商業銀行經營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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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欣2
公共基礎知識
4.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5.發行金融債券;
6.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
7.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8.從事同業拆借;
9.買賣、代理買賣外匯;
10.從事銀行卡業務;
11.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12.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
13.提供保管箱服務;
14.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經營范圍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商業銀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可以經營結匯、售匯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