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招警考試公共基礎知識備考:人身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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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寧靜2
公共基礎知識
二、人身權的特征
(一)人身權的發生以權利主體的人格和身份為前提,是自主權。
(二)人身權是不直接具有財產內容的權利。
(三)人身權是民事主體必備的權利。
(四)人身權是絕對權。
(五)人身權是支配權。
三、人身權的內容
人身權指與人身相聯系或不可分離的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亦稱人身非財產權。作為人身權法律關系,它是指民法因調整人身關系而在當事人之間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是人身關系在民法上的體現。而作為人身權法律制度,它規定有關人身權問題,調整人身權法律關系,為人身權關系的產生、實現和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據和行為標準。
四、人身權的法律意義
(一)人身權為民事主體的自然生存和社會生存提供了法律依據
人既具有自然屬性,也具有社會屬性。換言之,人的生存分為自然生存和社會生存兩方面,人身權制度既包含有保護人自然生存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等內容,也包含有保護人社會生存的名譽權、信用權等內容。在民法意義上,民事主體之所以成為完整的民事主體,是因為具備了各種人身權。法律對人身權的保護“確保我們能夠充分享受自我”。失去人身權保護的各種利益,民事主體的地位就會受到威脅。
(二)人身權為人類社會正常有序的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人自身的發展離不開人類社會正常有序的發展。社會由不同的人組成,人身權為人們彼此相處劃清了邊界。自由止于權利。人類社會的發展有賴于個人自由的發展,但是,每個人的自由不能超越一定的界限,這一界限就是他人的權利,包括人身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