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招警考試公共基礎知識備考: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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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寧靜2
公共基礎知識
(一)法定繼承是遺囑繼承的補充。法定繼承雖是常見的主要的繼承方式,但繼承開始后,應先適用遺囑繼承,只有在不適用遺囑繼承時才適用法定繼承。因而,從效力上說,遺囑繼承的效力優先于法定繼承,法定繼承是對遺囑繼承的補充。
(二)法定繼承是對遺囑繼承的限制。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三)法定繼承中的繼承人是法律基于繼承人于被繼承人間的親屬關系規定的,而不是由被繼承人指定的。從這點上說,法定繼承具有以身份關系為基礎的特點。
(四)法定繼承中法律關于繼承人、繼承的順序以及遺產的分配原則的規定是強行性的,任何人不得改變。
三、法定繼承人的范圍
我國繼承法確定的法定繼承人的范圍是:
(一)配偶
(二)子女
(三)父母
(四)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外祖父母
(六)對公婆盡了主要瞻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女婿
四、法定繼承人的適用情形
(一)被繼承人生前未與他人訂立遺贈扶養協議,或雖訂立遺贈扶養協議,但只處分了部分遺產,或協議已失去法律效力的。
(二)被繼承人生前未立遺囑、遺贈,或雖立遺囑、遺贈,但只處分了部分遺產,或所立遺囑、遺贈無效或部分無效的。
(三)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
(四)遺囑繼承人放棄遺囑繼承或受遺贈人放棄受領遺贈的。
(五)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受遺贈人喪失遺贈受領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