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債還錢應注意的法律問題
2、借款用途要正當,借貸關系要合法
《民法通則》第90條規定:“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對于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要問明對方的借款用途,決定當借不當借。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賭博、走私、詐騙、買賣毒品或販賣槍支等非法活動而仍借款的,則屬于違法借貸,其借貸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出借人不但得不到債權,而且還要依據有關法律予以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甚至追究其刑事責任。此外,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必須是出于自愿,根據法律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愿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系,應認定為無效。
另外,非金融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或向社會非法集資、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其借貸關系無效。有些單位管理不規范,當事人也不注意,明明是單位借款,卻由經辦人簽上自己的名字,沒有單位公章。后來借款到期不還后,出借人就起訴簽字的個人,被告雖然主張是職務行為,但如果原告不認可其是職務行為,而只要求簽字人承擔還款責任,則簽字人不能以其系職務行為為由抗辯。
謹防“非法集資”式的民間借貸一些個體企業或業戶利用人們貪圖高利的心理,拋出高利誘餌,在同地域或熟悉人之間進行地下非法集資。這類集資經營者不是揮霍過度、無力償還,就是金蟬脫殼、卷款而逃,使債權人血本無歸。這種變質的民間借貸風險最大。
3、最好簽訂書面借條
出、借雙方訂立書面借條時,應寫有: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以戶口本或者居民身份證為準);借款用途;借款金額(大小寫一致);幣種(人民幣還是外幣);借款時間和還款時間(某年某月某日);還款方式和違約責任等內容。有擔保的還要寫明擔保方應承擔的連帶經濟責任。書寫借據時,要用穩定性能較好的碳素墨水,切忌用圓珠筆,以免時間長了字跡不清。必要時,還可以辦理公證。
現實生活中,常有雙方當事人系朋友、熟人、親戚等親戚或朋友關系,出于信任或礙于情面,訂口頭協定,一旦一方否定,對方就難以舉證,出借人訴諸法院也因無法舉證而不得不撤訴或承擔敗訴后果。從法律的角度來講,對于比較明確的借貸關系,只要原告方出示借條,便可確定雙方的債權債務關系。如果被告方不加以反駁,法院就可以據此主持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或判決被告方還款。
寫借款期限要注意。《合同法》第62條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所以,如果公民之間的借貸沒有約定還款日期,借款方可以隨時還款,貸款方可以隨時要求還款。
不要隨意亂簽名。在一起案件中,原告以一張借據為依據起訴要求被告償還借款28萬元,借據寫得很清楚,被告借原告人民幣28萬元,但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提出這張借據是偽造的。簽名是他簽的,但簽的不是借據,而是簽在與原告發生的其他業務的收條上,但因為收條上的主文內容與簽名之間有很大的一塊空白處,原告將原來的主文內容截掉,留下有被告簽名的空白紙張,然后在空白處偽造出被告借原告款項的內容,以此偽造的借據向法院起訴。隨著科技的發展,違法分子的偽造手段越來越高明,需要人們提高警惕。
借貸時,債權人最好要求債務人寫借條而不是欠條,因為借條表示雙方是一種借貸關系,而欠條則可能表示買賣關系,不利于債權人維護權益。寫收條更不行,收條是有法律上的理由予以接收的人接收財物后,給送交人出具的書面憑據,收條只表示對方收到款項,但收到款項的性質是借款還是欠款或貨款等無從知曉。出借人僅憑一張收條無法證明對方向你借款,必須提出其他能證明借款事實存在的證據,否則法院只能判決原告敗訴。
4、必要時可要求對方提供擔保
為了保險起見,對于大額借款最好由借款人找有一定經濟實力的擔保人或擔保單位,必要時還可以讓借款人以存單、債券、機動車、房產等個人財產作抵押,并進行抵押登記。這樣,借款人萬一出現無法償還債務的情況,可以向保證人追索借款或合法地以抵押物抵償借款。
應注意,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介紹作用,對債務的履行沒有保證意思表示的,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識表示的,才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借貸需要保證人的,應在借款協議中明確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并經保證人簽字確認。
5、借款利率應合理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適當高于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因此,借款雙方協商的利率應在合法范圍之內,其利率可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數),否則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護。另外,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中計算復利(即利滾利);否則,其利息收入高于銀行同類貸款利息4倍的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關于支付利息的期限。現實生活中,公民之間的借款往往沒有明確支付利息的期限,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借貸雙方可以達成補充協議,如果雙方最終仍不能確定支付利息的期限的,《合同法》第205條規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另外,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在借款時將利息扣除的,應當按實際借款數返還并計算利息。
6、妥善保管借據
借據是借貸行為發生的憑據,一定要把借據放在安全的地方,還要定期查看其是否受潮、霉變或被蟲蛀。萬一借據遺失了,一定要冷靜地采取有效的辦法取得證明借貸行為發生的憑據。重新取得憑據的方法多種多樣,應視具體情況而定。比如可采用“故意提高借款金額書信法”,你借給友人1萬元,就可給其寫封信,故意說現在急用錢,請他近期把某年某月借走的1.5萬元歸還。友人看了信,肯定會復信更正說:該次借款金額是1萬元,而非1.5萬元。如此,你就取得了證明借貸行為發生的變相憑據。
7、當借款人不能如期還款時,出借人應及時起訴
《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借款人不能按期還款時,如果出借人不及時主張自己的權利,那么只要超過2年的訴訟時效,便喪失了在法律上的勝訴權。理想的辦法是,出借人在知道借款人無力還債時,應在時效期滿前,讓借款人另寫一還款計劃,這樣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起,訴訟時效期重新計算。也就是說,只要出借方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其通過其他途徑向借款人主張過權利或者借款人同意過還款,從那里起到現在尚未超過2年的時間,那么法律就會對其加以保護。而如果沒有中斷事由,就會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二、打借據應注意
借錢常常打欠條、立字據,一不留神,糾紛就容易發生。借據常見的問題有:
1、空白過大。寫字據時內容部分與簽字蓋章之間空白留得太大,容易被持據人增寫其他內容,或將原內容裁去,在空白處重新添加內容。
2、內容寫錯。如將“借到”寫成“領到”、“收到”等,改變了借貸性質。有的字據“買”寫成“賣”、“收”寫成“付”、“借給”寫成“借”等,內容含糊不清甚至顛倒,難以辯清是非。
3、大小寫不清。有的字據只有小寫,沒有大寫,寫的小數點位置不準確;有的數字前頭有空格,或大小寫不符,很容易被持據人添加數字或修改。涉及到借貸金額的數字一定要用大寫或者先用大寫,再用小寫數字作進一步明確,小寫數字前面最好加上貨幣符號如“¥”等,并且數字與數字之間間距要靠緊,防止涂改、摳挖等現象。
4、不寫日期。一旦發生糾紛后,對事實真相難以查清,對訴訟時效的確定造成困難。
5、用易褪色的筆書寫。為某些別有用心的人用化學制劑涂抹更改內容留下可乘之機。
6、使用同音同義字。有的人在寫字據時,常用同音或同義、多義字代替自己的真實姓名,并由此而發生糾紛。
7、印鑒不規范。有的字據是由他人代筆書寫、代筆簽名,本人只在上面按一個手印,致使發生糾紛時難以認定責任事實。
8、找別人代寫字據。
9、有姓無名(或有名無姓)。
10、還款時不索回欠條。
三、還錢時應注意
1、注意要及時歸還。私人間借貸,友情為重,借錢方應將借錢之事牢記在心,以便在約定的期限內及時歸還,有借有還,再借不難。
2、注意索回借據。為避免意外情況還錢時要當場索回借據。若對方將借據遺失或一時找不到,則應請對方當場留下收據。
3、注意最好有見證人。借錢還錢雖是雙方的事,但最好有第三者在場,特別是小額未立借據的借款,以減少日后發生糾紛的可能。
4、記住當時的情況。可記載當時借貸的時間、地點及其他情況,以便在日后發生矛盾糾紛時提供旁證,有效地保護自己。
5、就意當面點清。事先將鈔票整理好,雙方當面檢驗、點清數目,切不可礙于情面馬虎從事,導致日后因假鈔和數目短少發生矛盾。
6、注意最好一次還清。為便于對方安排錢的用途和索回借據,最好一次性還清借款,若實在無法一次還清,則應向對方說明原因以求得諒解,并說明還差多少,在原借據上寫上還款及欠款數額最好。
7、注意切忌轉手。誰借誰還,請人代還既是失禮之舉,又可能因交代不清或第三方原因引起矛盾和誤會。